《辦法》要求,各級政府要加大農村公益性公墓建設投入,將其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其管理經費和建設補助資金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建立健全相關的目標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節約用地,保護環境,農村公益性公墓應當在集體所有的荒山和不宜耕種的瘠地上規劃建設。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國家級公益林地、文物保護區和居民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鐵路和國、省道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城市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區域等五大類區域禁止規劃建設農村公益性公墓。
按照規定,農村公益性公墓實行墓地實名登記,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公墓建設和承包經營。同時,也不允許轉讓、有獎銷售、炒買炒賣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和修建宗族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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